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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地评价和土地复垦
按照原国土资源部《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》(国土资发〔 2012〕132号)有关要求,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,或因安全生产、地形地貌、工艺技术等同时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,应开展节地评价工作。为进一步落实该通知精神,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《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》(国土资厅函[2015]16号),进一步明确了节地评价的工作。天津市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管控,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工作,促进节约集约用地,需组织开展节地评价工作。 2011年3月5日,国务院颁布了《土地复垦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《条例》在总结《土地复垦规定》实施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,提升了多年来土地复垦方面有益的实践探索与政策措施,以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为宗旨,完善了土地复垦制度设计,构建了完整、统一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、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。近些年,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,建设占用耕地和保护耕地矛盾突出。为贯彻落实《条例》,合理利用土地资源,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,按照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、《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》规定,用地单位应开展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