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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水(防洪)影响评价
为保证河道防洪安全及管线工程自身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:修建桥梁、 码头和其他设施, 应当符合防洪标准、岸线规划、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, 不得危害堤防安全、影响河势稳定、妨碍行洪畅通。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,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(防洪)影响评价报告。评价项目工程对河道的影响及河流对项目工程的影响,并提出相应减免措施。洪水(防洪)影响评价报告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要求,满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或天津市水务局审批要求。